裁判文书详情

(2015)执143号裁定书(冻结)

案件描述

薛*与王**、王**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4日作出(2014)西*一初第1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王**、王**返还薛*礼金20000元。因义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5年3月23日申请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王**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0200元(含执行费)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到期收入202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执行标的价值相当的财产,并承担执行中产生的实际费用。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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