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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葸连梅与杨**及一审被告李**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李**、葸**因与被申请人杨**及一审被告李**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临**人民法院(2014)临民终字第2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李**、葸连梅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审理程序严重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之规定,请求撤销甘肃省临**人民法院(2014)临民终字第202号民事判决,指令原审法院依法作出公正的裁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杨**与李**经人介绍相识,后按当地风俗举行了婚礼,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在订婚、结婚过程中,杨**向李**家给付彩礼146400元,双方对此均无异议。杨**与李**举行婚礼后,双方实际共同生活仅6天。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李**、葸连梅应酌情返还杨**一定的彩礼。原审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并无不妥。

综上,李**、葸连梅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李**、葸连梅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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