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诉被告陈*、陈*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陈*、陈*乙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丁某某撤回对被告陈*、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72元,减半收取836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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