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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成贵与马*哈不、马*给也婚约财产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线成贵因与被申请人马*哈不、马*给也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临**人民法院(2014)临民终字第2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线成贵再审申请称:1、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马*给也具有重大的过错行为,刻意隐瞒真实年龄,具有欺诈嫌疑,理应承担主要的过错责任,一审判决将主要责任归责于线成贵明显不公。3、《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因此,只要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就应当返还给付的彩礼,一审判决有意偏袒马*哈不、马*给也一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由马*哈不、马*给也支付其现金23000元,并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线成贵与马*给也于2014年2月4日(正月初五)在媒人、家人的陪同下相亲,并于当日商定了彩礼、婚期(正月十六)等相关事宜,相亲距婚期只有十余天时间,马*给也家已经对结婚事宜进行了必要的准备。按照当地风俗习惯,线成贵提出悔婚给马*给也家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原审实体处理符合当地的实际情况,线成贵的再审申请理由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综上,线成贵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线成贵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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