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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得山与张**婚约财产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马得山因与被申请人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民法院(2014)定中民一终字第1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马得山和张**于2015年3月4日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1)双方均同意不再对甘肃省**民法院(2014)定中民一终字第185号民事判决、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2014)临中民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2)马得山返还张**彩礼款47000元;(3)一审案件受理费2639元由张**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639元由马得山承担;(4)马得山向省法院撤回再审申请;(5)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后生效。同日,双方在协议上签字,马得山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马**在本案审查期间请求撤回再审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马得山撤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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