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薛*与王**、王**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4日作出(2014)西*一初第1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王**、王**返还薛*礼金20000元。因义务人王**、王**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薛*于2015年3月23日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强制执行扣划被执行人王**银行存款8400元,经对银行、车辆等查询,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