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陈**诉被告卜**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卜**名下中国建设**丹东路储蓄所10万元定期存单,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石**、陈**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被告卜**名下中国建设**丹东路储蓄所10万元定期存单进行查封、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