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梁*、梁*、高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2015)清法执字第00291号执行裁定书
原告张**与被告高*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马**判决书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刘*甲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薛*与王**、王**婚约财产纠纷一案裁定书
(2015)执143号裁定书(冻结)
线成贵与马*哈不、马*给也婚约财产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张*、张**、张**与刘**婚约财产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石**、陈**与卜**申请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