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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梁*、梁*、高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梁*、梁*、高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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