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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张**、张**与刘**婚约财产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张*、张**、张**因与被申请人刘**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民法院(2014)白中民一终字第1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再审申请人张*、张**、张**申请称,本案定案依据是证人证言,但证人并未出庭作证;同时,申请人持有证人否定原审所依据的证言的音频资料,故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中刘**已进行了举证,三申请人予以否认,但并未提供反驳证据。现提供电话录音资料,此录音资料系原审判决对再审申请人不利时,申请人单方取得,并不能否定证人首次向法庭所作证明。故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再审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张*、张**、张**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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