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冯某某与白*某、白*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冯某某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60元,减半收取83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郑某某等诉陈某某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冯某某诉高某某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宗某某与马某某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孙某某等与杨某某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包某某与卢某某等婚约财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5)清法执字第00291号执行裁定书
原告张**与被告高*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马**判决书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刘*甲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