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颉*、谢*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颉*、谢*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被告颉*、谢*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诉称:2013年农历正月初九,原告王*与被告谢*经媒人骆*说合,被告颉*和原告父母做主,双方见面同意后,以干礼68000元(实际给付48000元)、看钱4000元(返还原告2000元)、头钱4000元、衣服钱4000元、金戒指1000元及其它水礼3000元订婚。订婚后原告去新疆哈密上班,被告谢*外出打工,双方平时基本没有电话联系,偶尔在QQ上聊聊天。2014年腊月双方在QQ上聊天时,原告谈起结婚事宜,被告谢*说结婚事情十年以后再说。但原告在被告谢*的QQ空间发现,被告谢*与一男孩相拥相抱、关系暧昧的照片8张。现原告认为婚约没有法律效力,但二被告收受的原告财物应全部予以返还,诉讼请求依法判决二被告返还原告财物款共计62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颉*辩称:我女儿谢*和原告王*是2013年农历正月初十订的婚,媒人是我姐夫骆*,当时说的干礼是68000元,只给了38000元;看钱4000元,我们全部给原告了;头钱2000元,我们拿了1000元;衣服钱、“三金”的钱都没给。我现在没有钱,我不同意返还。现在我女儿25岁了。

被告谢*辩称:我和我妈说的一致。2013年正月初十订婚,订婚时150个人坐席,原告方一共来了12人,我们总共花了10000多元。我们一分不返还。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与被告谢*经媒人骆*介绍相识,于2013年农历正月初十订立了婚约。订婚过程时,原告王*家给付被告颉*家彩礼48000元、头钱4000元、衣服钱4000元。订婚后,原告王*与被告谢*各自外出,双方之间缺少联系,未能加深感情,双方婚约不能继续。现原告认为二被告所收受的原告财物应全部予以返还。二被告认为是原告主动提出退婚,不同意返还彩礼等费用。

上述事实有原告王*、被告颉*、谢*的当庭陈述、证人骆*的证言在卷佐证,并经当庭质证、认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彩礼系指男方与女方基于婚约、按照当地风俗习惯,给付对方数额较大的财物。订婚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婚约不受国家法律保护。对于已订立的婚约,任何一方提出退婚后,所订婚约即解除。依据法律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应予以支持。订婚时原告按照当地习俗给付被告的彩礼48000元,于法有据、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其他费用,不属于彩礼的范围,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支持。为了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由被告颉*、谢*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王*彩礼4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王*负担675元,被告颉*负担6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