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薛*与被告徐*为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薛*于2014年9月11日以被告精神状态已好转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薛*以被告精神状态好转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薛*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一日
应*与何*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徐*与高*甲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周**与赵*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刘*甲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姜*与程*甲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闻某甲与孙*甲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章*与邵*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章*与邵*甲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程*与高*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孔*与闫*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