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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与徐*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薛*与被告徐*为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薛*于2014年9月11日以被告精神状态已好转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薛*以被告精神状态好转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薛*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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