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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与邵*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章*与被告邵*婚姻无效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7日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原告章*于2015年6月25日以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为由申请不公开审理,本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方刚适用简易程序于同日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章*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告邵*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章*起诉称:原告经母亲包办,在没有感情基础的情况下,与被告于年月日在三门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日,原、被告在登记结婚前经卫生机构婚前医学检查,但因被告的病情需上级医疗机构化验确诊,故原、被告在未取得男性婚前医学检查表的情况下领取了结婚证。后经杭州**验中心化验,原告才知被告患有梅毒。婚后,原、被告没有同居生活,未生育子女,也没有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原告认为,被告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故请求判令宣告原告与被告的婚姻无效。

被告辩称

被告邵*答辩称:原告诉称的情况均属实。经婚检机构告知病情,被告才知患有梅毒,也不知道什么时候患有此病。被告在知道患有该病后,曾经治疗,但目前尚未治愈。原、被告没有同居生活,未生育子女,也没有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

原告为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

(1)结婚证原件一份,拟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

(2)被告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原件一份,拟证明被告的户口已经迁到原告处。

(3)浙江省婚前医学检查男性婚前医学检查表复印件一份,拟证明被告患有梅毒。

被告对上述三组证据均无异议。

经审查,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故本院对此均予以采信。被告患有的梅毒目前尚未治愈,系被告自认,故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查明

综上,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

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被告婚前患有梅毒,目前尚未治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故原、被告的婚姻无效。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九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宣告原告章*与被告邵*的婚姻无效。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章*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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