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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与高*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程*诉被告高*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世方,被告高*及其委托代理人何**、高功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程*诉称:我与前夫离婚后,在亲戚的撮合及双方父母的催促下,于年月与被告高*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我父亲程**与被告母亲谢**是同母异父的姐弟关系,我与被告系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属于法律禁止结婚的情形。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我与被告高*的婚姻关系无效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程*向法庭提供了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证明原告主体适格;2、结婚证,证明原、被告在民政部门以夫妻名义登记的事实。

被告辩称

被告高*辩称:原告陈述的均为事实,我与原告确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但是当初结婚花费及彩礼要求原告返还。

被告高*向法庭提供了身份证,证明被告主体适格。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程*的父亲程**与被告高*的母亲谢**是同母异父的姐弟,原告程*与被告高*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年月,原、被告在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了结婚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程*、被告高某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属于禁止结婚对象,双方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不受法律保护。对原告要求判决婚姻关系无效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确认原告程*与被告高*的婚姻无效。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程*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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