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潘*与被申请人高*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高*为本案必须到庭的当事人,但其未到庭参加诉讼且开庭前未向本院说明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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