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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诉*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周*于2015年9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强、被告刘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吴某某诉称:原、被告系表兄妹关系,属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1987年双方按农村习俗举办婚礼,于1990年3月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于1989年1月生育长女刘*,1994年生育次女刘**,现均已成年。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请判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无效。

吴某某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递交了以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以证明原告的身份事项;2.结婚登记申请书一份,以证明原、被告婚姻登记情况;3.证明一份,以证明原、被告双方系姑表亲关系。

被告辩称

刘某某应诉后对吴某某诉称事实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系嫡亲的表兄妹,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属于法定禁止结婚的情形,其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双方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应当依法宣告无效。有关财产分割问题,双方已在庭审中达成调解协议,本院将另行制作调解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第(一)项、第十条第(二)项、第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的婚姻无效。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本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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