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都某诉被告王*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都某、被告王*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无法查明原、被告婚姻确属无效婚姻。现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都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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