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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与陈*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屈*诉被告陈*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曹争光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5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屈*、被告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被告曾有两个户口,被告用两个户口与他人及我分别办理结婚登记,请求法院判决我们的婚姻无效。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如下:证据1、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的身份信息;证据2、重复户口注销说明一份,证明被告陈*(公民身份号码u0026times;u0026times;)曾有重复户口王**(公民身份号码u0026times;u0026times;;证据3、皖宿萧结字第010802974号结婚证一份,证明被告以王**的户口于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年u0026times;u0026times;月u0026times;u0026times;日办理结婚登记;证据4、J341322-2013-009254号结婚证一份,证明被告以陈*的户口于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年u0026times;u0026times;月u0026times;u0026times;日与原告办理结婚登记。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说的是事实,我以前有两个户口,为了迁户口与他人办理过结婚登记,然后又与原告办理的结婚登记。

被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曾有陈*(公民身份号码u0026times;u0026times;)和王**(公民身份号码u0026times;u0026times;两个户口,被告在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年u0026times;u0026times;月u0026times;u0026times;日以王**的户口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后于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年u0026times;u0026times;月u0026times;u0026times;日以陈*的户口与原告屈*办理结婚登记,2014年萧县公安局对被告拥有的重复户口陈*进行了注销,原告以原被告的婚姻无效为由起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交的身份证、重复户口注销说明、皖宿萧结字第010802974号结婚证、J341322-2013-009254号结婚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陈*曾拥有重复户口王**,被告先以王**的户口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后以陈*的户口与原告屈*办理结婚登记,系重婚,违反了法律规定,原告屈*与被告陈*之间的婚姻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屈*与被告陈*的婚姻无效。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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