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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与秦*甲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白*与被告秦*甲为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及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秦*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白*诉称:其与被告秦*甲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请求人民法院宣告原、被告的婚姻无效。

被告辩称

被告秦*甲未答辩、未举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白*与被告秦*甲系姨表兄妹关系,即原告白*的母亲与被告秦*甲的母亲系同胞姊妹关系。2010年10月原、被告经他人介绍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年月日原、被告故意隐瞒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事实,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于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取名秦*乙。近年来,由于原、被告双方性格不合,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纠纷。为此,原告白*向本院提起诉讼,申请宣告其与被告秦*甲的婚姻无效。

确认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身份证,结婚证,家庭户口本、证人白普影的证言、阜阳市颍东区口孜镇枣园村民委员会证明及当事人陈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法律规定直系血亲及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原告白*与被告秦*甲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姨表兄妹关系,属禁止结婚的法定情形之一,因此原告与被告的结婚登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禁止结婚的相关规定,该项婚姻应属无效。原告向本院申请宣告其婚姻关系无效,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为了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最**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第一款、第九条,《最**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宣告白*与被告秦*甲的婚姻关系无效。

本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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