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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与秦*甲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白*与被告秦*甲为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及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秦*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白*诉称:其与被告秦*甲的婚姻关系无效,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其子秦*乙随原告生活,原告负担抚养费。

被告辩称

被告秦*甲未答辩、未举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白*与被告秦*甲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姨表兄妹关系。双方于2010年10月同居生活,原告与被告故意隐瞒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事实,于年月日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于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取名秦*乙(现随被告秦*甲一起生活)。近年来,由于原、被告性格不合,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纠纷。为此,原告白*向本院提起诉讼。

确认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身份证,结婚证,家庭户口本及当事人陈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白*与被告秦*甲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表兄妹关系,本院已宣告该项婚姻无效。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生育一子秦*乙享有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该男孩应继续随被告秦*甲生活,对孩子的教育成长更有利,原告应负担子女部分抚养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原告白*与被告秦*甲生育一男孩秦*丙;原告白*每月负担子女抚养费200元(自2015年9月起至秦*乙年满十八周岁当月止,每年度的抚养费于当年度的12月30日前付清)。

二、原告白*对秦*乙享有探望权,被告秦*甲应予以协助。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白*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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