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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某某与刘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管某甲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9日受理后,于2014年4月28日作出(2014)宣民一初字第00062号民事判决,管某甲不服,提起上诉。案经安徽省**民法院审理,于2014年9月20日作出(2014)宣中民一终字第00508号民事裁定:一、撤销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14)宣民一初字第0006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重审。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管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余光义,被申请人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姚**、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管某甲称:其与刘某某于1988年经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1990年12月23日登记结婚,1995年收养一女管某乙,1997年8月21日生育一子管某丙。其与刘某某系嫡亲姨表兄妹关系,双方脾气、性格、爱好各不相同,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且难于和好。现起诉请求判决双方的婚姻无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管**、刘某某双方的母亲彪某甲、彪某乙系同胞姐妹,管**、刘某某系姨表兄妹。1990年12月23日,管**、刘某某登记结婚。婚后,管**、刘某某收养一女管*乙(已独立生活);1997年8月21日,生育一子管*丙。

管某甲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证明其身份及家庭结构情况;

2、结婚证复印件,证明其与刘某某登记结婚的事实;

3、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证明其与刘某某系姨表兄妹关系,双方收养了养女管某乙。

刘某某辩称:其与管*甲系同一外祖母的姨表兄妹关系,因管*甲母亲当时常年卧床,其母亲便做主要其与管*甲结婚;2、婚姻的效力由法院依法裁决,请求一并处理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

刘某某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身份。

综合上述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意见,本院认证如下:双方所举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认定。

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审查认定的事实如下:

经审理查明:管**的母亲彪*甲,刘某某的母亲彪*乙系同胞姐妹,管**、刘某某系姨表兄妹。1990年12月23日,管**、刘某某登记结婚。婚后,管**、刘某某收养一女管*乙(已独立生活)。1997年8月21日,生育一子管*丙。

诉讼中,管某甲表示本案中只申请处理与刘某某的婚姻问题,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要求另行处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管**的母亲与刘某某的母亲系亲姊妹,双方系姨表兄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管**、刘某某之间属于法律规定应当禁止结婚的情形,而管**、刘某某办理了结婚登记,该婚姻关系应属无效,依法应予宣告无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二)项、第二十五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第九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人管某甲与被申请人刘某某婚姻关系无效。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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