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杨**与被申请人叶进财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杨**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叶进财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杨**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属自愿、合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杨**撤回对被申请人叶进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申请人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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