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高*与被告陈*甲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高*与被告陈*甲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被告陈*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系表兄妹关系,属旁系血亲,经父母作主,于2001年1月14日登记结婚,并按民间习俗举行婚礼,2002年1月1日生育儿子陈*乙。双方婚姻基础差。2004年间,原告为了生计开始出外打工,与被告聚少离多,2007年初原、被告及儿子搬至福鼎城关居住至今,在城关生活期间,被告好吃懒做,且还时常殴打原告。近些年来,原、被告夫妻感情恶化,且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已一年多,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无和好之可能。为此,请求1、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2、依法判令婚生儿子陈*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一半的抚养费。

被告辩称

被告陈*甲辩称,1、对原告主张的结婚时间、生育子女情况无异议;2、原、被告确属表兄妹关系,原告的母亲与被告的母亲系亲姐妹关系;3、原、被告系经自由恋爱后才结婚的,现还有夫妻感情,被告也没有殴打原告,双方只是有发生过争吵,不同意原告的离婚请求;4、如果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儿子陈*乙由被告抚养,原告承担相应的抚养费。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高*与被告陈*甲系表兄妹关系(即原告的母亲和被告的母亲系亲姐妹关系),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双方于2001年1月14日登记结婚,并按民间习俗举行了婚礼,并于2002年1月1日生育儿子陈*乙。近年来,双方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原告遂于2015年5月5日以离婚为诉请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婚姻登记信息、福鼎市某村村民委员会证明、询问笔录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表兄妹关系,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法律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原告虽诉求与被告离婚,但经审查双方确属无效婚姻,本院应依法宣告其婚姻无效。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第(一)项、第十条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高*与被告陈**的婚姻无效。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