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黄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被告自行和解为由,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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