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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何*甲宣告婚姻关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陈某某诉被申请人何*甲宣告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陈某某于2014年11月4日以申请人确认婚姻无效提供证据不足,愿意通过离婚诉讼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陈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申请人陈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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