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陈某某诉被申请人何*甲宣告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陈某某于2014年11月4日以申请人确认婚姻无效提供证据不足,愿意通过离婚诉讼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陈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申请人陈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王*与侯*婚姻无效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冯**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孙*甲与被告孙*乙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某某与刘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朱某某与王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施**与陈*甲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方*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某某与黄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高*与被告陈*甲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申请人杨**与被申请人叶进财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