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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侯*婚姻无效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侯*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不服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4)谯民一再初字第00002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李**,被上诉人侯*的委托代理人阮*、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三条、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王*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裁定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裁定生效后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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