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侯*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不服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4)谯民一再初字第00002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李**,被上诉人侯*的委托代理人阮*、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三条、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王*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裁定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裁定生效后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