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吴某诉被告巩*、段*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受理,原告因诉讼证据不足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吴*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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