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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黄*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吴*申请宣告与被告黄*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吴*、被告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吴*诉称,被告黄*为骗取婚姻介绍费、骗取聘金彩礼,隐瞒自己已婚事实,伙同他人结成诈骗团伙,多次以不同化名与多名男子假结婚。2014年,被告黄*化名吴*甲与原告吴*办理结婚登记,骗取钱财后又到别的地方继续行骗。原告吴*因此向公安机关报案。后被告黄*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2014年12月19日,被告黄*因诈骗罪被南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因被告黄*在与原告吴*结婚之前,已与他人结婚,其行为属重婚,因此原告吴*请求法院依法宣告原告吴*与被告黄*(吴*甲)的婚姻关系无效。

被告辩称

被告黄*辩称,原告吴*所陈述属实,但其不同意宣告婚姻无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黄*于年月日与霞浦县某某乡某某村的村民郑*甲登记结婚,二人于2011年6月12日婚生一子郑*。之后,被告黄*与吴**、洪某某、何某某等人以缔结婚姻为幌子,假意与相亲的男方结婚,后逃离男方家,以此骗取男方聘金等财物,被告黄*参与诈骗6起,其中包括原告吴*。2014年1月,吴**谎称与洪某某系夫妻,被告黄*系其女儿,并隐瞒被告黄*已婚的事实将被告黄*许配给原告吴*,收取原告吴*父亲吴*丙的聘金38000元。年月日,被告黄*以之前办理的吴*甲身份与原告吴*办理结婚登记。2014年3月底,被告黄*以外出购物为由离开原告吴*家,吴**到事先约定的金山镇高速出口带被告黄*离开南靖。

上述事实,有原告、被告的陈述、(2014)靖刑初字第277号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陆丰市公安局城东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材料等证据加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法律禁止重婚行为,被告黄*在有配偶的情况又以吴**名字与原告吴*登记结婚,其行为已构成重婚,违反了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现原告吴*要求宣告其与被告黄*(吴**)的婚姻无效,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宣告原告吴*与被告黄*(吴*甲)的婚姻无效。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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