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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李某某诉被申请人刘某某、陈某某宣告婚姻无效纠纷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李某某与被申请人刘某某、陈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申请人刘某某、陈某某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申请人诉称,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陈*某之母李*甲属同母异父的亲姐妹,两被申请人系表兄妹关系,两被申请人登记结婚前生育两子女,2009年3月27日生育女儿陈**,2011年12月26日生育儿子陈*乙。2013年2月20日,两人法律意思淡薄,隐瞒近亲属关系的事实,欺骗婚姻登记机构,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进行了婚姻登记,其婚姻自始无效。婚后两人性格差异大,矛盾不断加深,常年因吵架在痛苦中度过。申请人为此承受巨大的精神痛苦,诉请宣告两被申请人婚姻无效。

被告辩称

两被申请人均未到庭,均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李*某系被申请人刘某某母亲,申请人李*某与被申请人陈*某的母亲李*甲是同母异父的亲姐妹,被申请人刘某某和陈*某共一个外祖母,两被申请人是姨表兄妹关系。2007年两被申请人在其外婆家过年时相识,2007年下半年开始同居生活,2009年3月27日生育女儿陈**,2011年12月26日生育儿子陈*乙,2013年2月20日到修水县溪口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2015年6月5日申请人李*某向本院申请确认两被申请人婚姻无效。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户籍信息、结婚证、修水县**民委员会和修水县公安局溪口派出所共同出具的证明等相关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刘某某与陈某某共一个外祖母,双方系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属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其结婚登记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禁止结婚的规定,其婚姻关系自始无效,故申请人申请宣告两被申请人婚姻关系无效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第(一)项、第十条第(二)项、第十二条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宣告被申请人刘某某和被申请人陈某某的婚姻关系无效。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申请人刘某某和被申请人陈某某共同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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