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兰*与被告肖*甲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享有的诉讼权利,且其撤诉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兰*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施**与陈*甲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某某与黄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高*与被告陈*甲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申请人杨**与被申请人叶进财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郑某某诉刘某某婚姻无效判决书(婚姻部份)
申请人李某某诉被申请人刘某某、陈某某宣告婚姻无效纠纷民事判决书
吴**与林*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某某与被告石*甲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79-2
张某某与被告石*甲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7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