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兰*与肖*甲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兰*与被告肖*甲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享有的诉讼权利,且其撤诉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兰*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