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石*甲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方**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石*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对该案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辩称
根据原告诉求与被告答辩意见,本院对该案已作出(2015)乐**初字第7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宣告原、被告婚姻关系无效。至于子女抚养与财产分割情况,查明事实如下:
原、被告于2001年8月25日生一女孩石*乙,自2007年之后就与被告及父母一起生活。另查,原、被告双方婚后未置办大样产业,也无债权、债务。
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双方及子女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所生女孩石*乙,自2007年开始与被告及父母一起生活,其生活时间长,养成了习惯,形成了一定的感情,如若改变,对其成长不利,故该女孩应判由被告抚养为宜,被告要求原告支付一定的子女抚养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将酌情判处。财产分割,因原、被告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未置办什么大样产业,故以维持现状为妥。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子女抚养:所生女孩石*乙(2001年8月25日出生),由被告石*甲抚养成年,由原告一次性支付被告子女抚养费20000元。原告张某某有探望女孩的权利。
二、财产处理:财产现在原告处的归原告所有,现在被告处的归被告所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决定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