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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被告石*甲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79-1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石*甲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方**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石*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对该案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某某诉称,我与被告系表姐弟关系,2000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原、被告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经常发生争吵致夫妻感情破裂,最终分居。原、被告的婚姻属无效婚姻,请求法院解除我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婚生女孩抚养权及财产分割由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

被告石*甲辩称,我与原告属表姊妹关系,我们现分居已有十几年,我同意与原告离婚。婚生女孩由我抚养,被告承担小孩抚养费2万元。婚后财产归我所有。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母亲与被告父亲系同胞姊妹,原、被告系表姐弟关系。婚前相互认识,2000年经人介绍建立婚约关系。2000年农历12月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同年农历12月28日到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双方及子女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乐平**家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原、被告系表姐弟关系。属法律禁止结婚的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依据我国婚姻法有关规定,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属无效婚姻,依法应予宣告无效。关于子女抚养与财产分割,本院将另行判决。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一)项、第十条(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宣告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石某甲的婚姻关系无效。

本判决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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