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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邵某某婚姻无效纠纷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邵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郑**、被告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张*某诉称:被告与原告系表姐弟关系。因被告自18岁时就在原告家帮工,经双方父母撮合,原、被告于2008年2月14日登记结婚,并于2009年1月12日生育一男孩,名张*。由于法律明令禁止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进行结婚,故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原、被告的婚姻无效,并依法进行财产分割和确定子女抚养的问题。

被告辩称

邵某某在庭审中辩称:对原告所称事实无异议,与原告确属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但原告明知双方的婚姻无效仍与被告登记结婚,存在过错,故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张*某的母亲与邵某某的母亲是同胞姐妹关系,邵某某与张*某系表姐弟关系。2008年2月14日,张*某与邵某某在怀宁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2009年1月12日生育一男孩,名张*,现在怀**宁学校二年级读书。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的户口簿、结婚登记审查表等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邵某某与原告张某某系表姐弟关系,属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属于法律禁止结婚的法定情形之一,该婚姻关系无效,依法应予解除;对原告张某某要求确认婚姻无效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针对原告要求依法进行财产分割,并确定小孩抚养问题的诉讼请求,本院另行制作裁判文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第十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宣告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邵某某的婚姻无效。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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