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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宋*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宋*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诉称:2013年底,宋*在铜**民医院做护工期间认识了住院的原告。婚前,宋*称其已经离婚,故原、被告于年月日在铜官山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并租房同居生活。宋*的丈夫知悉此事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张*方知宋*是有夫之妇。现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山分局认为宋*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决定撤销宋*重婚案。因此,张*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宣告原、被告婚姻无效。

被告辩称

被告宋*辩称:被告在工人医院当护工期间与原告相识,后与原告同居。被告精神存在一定问题,丈夫周**经常打骂被告,双方夫妻关系名存实亡,被告不构成重婚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年月,宋*与周**登记结婚,1993年共同生育一子。婚后,双方夫妻感情一般。2013年1月10日,宋*曾起诉要求与周**离婚。本院于同年3月27日作出(2013)铜民一初字第000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宋*与周**离婚,该判决已生效。2013年底,宋*在铜**民医院做护工期间与张*相识。年月日,宋*在未与周**离婚的情况下与张*在铜陵市铜官山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开始同居生活。周**知悉宋*重婚后,于2014年6月10日向铜陵**区法院提起刑事自诉,但因宋*下落不明,周**撤回控诉。随后,周**向公安机关报案。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山分局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宋*追究刑事责任,于2015年3月5日作出铜官山公(刑)撤案字(2015)5号撤销案件决定书。张*于2015年4月9日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宣告原、被告婚姻无效。

以上事实有张*提供的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宋*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铜陵市铜官山区民政局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及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接处警情况登记表、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山分局撤销案件决定书、(2014)铜官刑初字第00109号刑事裁定书、(2013)铜民一初字第00083号民事判决书,以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宋*与周*东系合法夫妻关系。然而,被告宋*在未与周*东离婚的情况下,与原告张*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被告宋*的行为已构成重婚。原、被告的婚姻应属无效,故原告要求宣告原、被告婚姻无效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第(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张*与被告宋*的婚姻无效。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负担。

本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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