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中,高*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经常居住地为固镇县城关镇西湖山庄小区5号楼3单元206室,本案应由安徽**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潘*在安徽省固镇县城关镇西湖山庄小区5号楼3单元206室居住生活满1年以上,本案应由安徽**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被申请人高*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