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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与邵*甲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章*与被告邵*甲婚姻无效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8日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11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章*起诉称:原、被告各自的母亲是亲姐妹关系。原告与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女儿邵**。因双方系三代内旁系血亲关系,故原告起诉请求判令:宣告原告章*与被告邵某甲的婚姻无效。

被告辩称

被告邵某甲答辩称:原告诉称的情况均属实。

原告为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

一、结婚证原件一份,证明原告与被告是夫妻关系。

二、三门县**村民委员会和三门**办事处共同出具的证明原件一份,证明俞**与俞**是亲姐妹事实。

三、三门县公安局海游派出所证明原件一份、户口登记表复印件两份(盖有三门县公安局海游派出所户口专用章)、招收工人登记表复印件一份(盖有三门县教育局人事监察科公章),证明原告章*原名章小红,其母亲系俞**,被告母亲系俞**。

被告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

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系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其来源与形式均合法,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故本院对此均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综上,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女儿邵**。原告的母亲俞**与被告的母亲俞**系亲姐妹关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三代内旁系血亲关系,为禁止结婚的亲属,故原、被告的婚姻无效。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宣告原告章*与被告邵某甲的婚姻无效。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章*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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