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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刘*甲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张*诉被申请人刘*甲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吴**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张*及其委托代理人吴**、被申请人刘*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张*申请称,被申请人之母与申请人之母系亲姐妹关系,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系表兄妹关系。2005年,申请人右手不慎被机器扎伤住院,被申请人主动前来看望并照顾,为以情报恩,申请人应被申请人的要求,同意与其结婚,并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取名刘*乙,现在庆*城东小学读书。综上,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亲属关系属于我国《婚姻法》第10条关于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依法属于婚姻无效的情形。为此,依照《婚姻法》第7条、第10条、第37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9条之规定,起诉请求:1、判决宣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婚姻无效;2、儿子刘*乙由谁抚养,由被申请人选择,抚养费承担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

被申请人刘*甲辩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04年11月份建立恋爱关系,年后两人一起外出打工,在打工期间,申请人的手被机器扎伤,被申请人送申请人到医院治疗,并不是申请人的手被机器扎伤后被申请人去探望申请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确实是表兄妹关系,在两人商量结婚之前,被申请人的母亲是不同意的,但是申请人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虽然是同一外婆,但并不是同一外公,所以两人结婚是没事的,两人才登记结婚。如果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婚姻被确认无效的话,儿子由被申请人抚养,由申请人依法承担抚养费。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同一外祖母,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母亲系亲姐妹关系,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表兄妹关系。2004年11月份,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立恋爱关系,2005年起两人一起在庆*打工,双方于年月日在庆*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刘*乙,现在庆*城**学读一年级。2014年端午节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分居生活,分居后儿子刘*乙随被申请人一起生活。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被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户籍证明、户口簿复印件、刘*乙的户籍证明、浙庆结(2006)01682号结婚证、景宁畲族**村民委员会证明,申请人申请的证人刘树花的当庭证言等证据及申请人、被申请人在庭审中的陈述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本案申请人张*与被申请人刘*甲同一外祖母,两人的母亲系亲姐妹关系,两人系表兄妹关系,属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姻无效。故申请人请求宣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婚姻无效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至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儿子的抚养问题,由于与婚姻无效案件在审理程序上不同,本院将另行判决或调解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第(一)项、第十条第(二)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人张*与被申请人刘**的婚姻无效。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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