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朱*诉被告毕*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05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朱*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单*与边*甲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费*甲与吴某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豆*与郑*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卢**与蔡*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沈*与文*甲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应*与何*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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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赵*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刘*甲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姜*与程*甲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