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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与毕*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朱*诉被告毕*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05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朱*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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