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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与何*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应*为与被告何*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吕**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应*及其委托代理人潘**、被告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应*诉称,原告的母亲徐**和被告的母亲徐**同胞姐妹,原被告系表兄妹关系,1989年农历4月6日,年仅19周岁的原告与被告按农村习俗举办结婚仪式,双方姨娘作亲,年月日女儿何*出生,由于原告与被告结婚时年纪尚轻,虽然双方为表兄妹关系,但对被告并没有太多深入的了解,婚后双方经常为生活琐事争吵,每每发生争吵被告就叫原告滚出郭下村。2013年农历正月初六,双方又为琐事发生争吵,被告殴打原告致原告左手骨折,手术内固定后于2014年7月5日取出内固定,两次住院被告均不曾到医院探望和照料,还和村民说原告非要把钱送给医院用,鉴于被告如此冷漠的行为,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2月15日分居一直至今。原告认为,原被告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根据婚姻法第7条规定,属于禁止结婚的情形,根据四十条规定,原被告之间的事实婚姻属无效婚姻。请求判令:原、被告之间婚姻无效。

被告辩称

被告何*答辩称:双方是姨表兄妹属实,原告说手打断是事实,但是因为双方发生争打时,我推了一下原告,导致她手腕骨折,她真的要离开我没有办法,原告要出去自由,我要管她,导致双方产生矛盾。

原告应*为证明其主张,在庭审中出示如下证据: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户籍证明各一份,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

2、熟溪**村委会证明,证明原被告按习俗结婚时间,女儿生育时间,分居时间。

2、武义县泉溪镇上滩村委会证明,证明原被告的母亲系亲姐妹,原被告系表兄妹。

3、武义县公安局熟溪派出所证明,证明被告和徐**母子关系。

上述证据与原、被告陈述内容相一致,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证明力予以确认。

本院查明

本院认定如下事实:原告应某母亲与被告何*母亲系同胞姐妹。1989年农历4月6日,原告与被告按农村习俗举办结婚仪式。年月日女儿何*出生。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无共同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姨表兄妹,为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其按习俗结婚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当宣告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二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应*与被告何*的婚姻无效。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应某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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