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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赵*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周**与被申请人赵*甲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周**及其委托代理人程佃进到庭参加诉讼,被申请人赵*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申请人周*甲诉称,原、被申请人系亲姨姊妹关系,双方的母亲是亲姊妹。年月举行结婚仪式,并领取结婚证,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赵某乙。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由于双方性格不和,相处不好,一直没有建立起感情,经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12年6月,双方发生争吵后,申请人离开被申请人生活至今,被申请人也从未找申请人回去。现申请人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我国《婚姻法》有关规定,依法诉至贵院,要求判令原、被申请人之间的婚姻无效,并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申请人赵**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周**的母亲朱**与被申请人赵**的母亲朱**系亲姐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一子赵**,年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因双方相处不睦,申请人遂请求法院宣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婚姻无效。

庭审中,申请人提供对证人朱**、周**、朱**、朱**等人的谈话笔录,以上证人均证实申请人与被申请某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陈述、证明、常住人口登记卡、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周*甲母亲朱**和被申请人赵**母亲朱**系亲姐妹关系,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属于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情形,申请人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第(二)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宣告申请人周**与被申请人赵**的婚姻关系无效。

案件受理费24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840元,由申请人周**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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