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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与高*甲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徐*与被告高*甲婚姻无效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一、宣告原、被告婚姻无效;二、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高*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并当庭宣告了判决。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母亲系同胞姐妹关系,原、被告系表兄妹关系。1984年,原、被告按照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并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年月日,双方生育长子高*乙;年月日,双方生育次子高*丙。年月日,双方在青田县巨浦乡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现原告以双方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告护照复印件及户籍证明原件、被告及婚生子户籍证明原件、户口登记表复印件、结婚证原件、证明原件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的母亲系同胞姐妹关系,原、被告系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属我国婚姻法禁止结婚的情形;原、被告虽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其婚姻自始无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最**法院关于适用u003c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u003e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徐*与被告高某甲的婚姻关系无效。

本案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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