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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刘*甲婚姻无效纠纷、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与被告刘*甲婚姻无效纠纷(立案案由为离婚纠纷)一案,2015年4月17日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江挺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及其委托代理人吴*、被告刘*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陈*诉称:陈*与刘*甲系表兄妹关系,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陈*与刘*甲生育一女刘*乙。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因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刘*甲脾气暴躁,经常无端殴打陈*。2014年6月份,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生活至今。陈*请求法院判令:一、宣告陈*与刘*甲婚姻无效;二、非婚生女刘*乙由刘*甲抚养,陈*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300元至刘*乙18周岁;三、陈*与刘*甲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辩称

刘*甲辩称:一、陈*与刘*甲系表兄妹关系是事实;二、陈*诉称的刘*甲脾气暴躁,经常无端殴打陈*不是事实,双方也未分居生活;三、刘*乙应由刘*甲抚养,陈*按每月300元支付子女抚养费过少;四、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但要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五、同居期间的债权与债务也应依法进行分割。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年月日,陈*与刘*甲生育一女刘*乙,年月日双方登记结婚。陈*与刘*甲近期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

另查明:陈*的母亲与刘**的母亲系同胞姐妹关系,陈*与刘**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两人登记结婚,违反了法律禁止结婚的规定,依法应宣告该婚姻关系无效。对于本案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等其他的问题的处理,应当另行制作法律文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第(一)项、第十条第(二)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宣告原告陈*与被告刘*甲婚姻无效。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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