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孔*与闫*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孔*与被告闫*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柴**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9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孔*、被告闫*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孔*诉称:原、被告系亲姨表兄妹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至今未生育子女,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一)项、第十条第(二)项规定,原、被告间婚姻关系应属无效,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1、宣告原、被告间婚姻关系无效;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孔*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以下证据:1、证明6份、户口本复印件,证明原、被告间系亲姨表兄妹关系,至今未生育子女;2、结婚证复印件,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

被告辩称

被告闫*辩称:原、被告系近亲结婚属实,我母亲叫张**,原告母亲叫张**,他们是亲姊妹。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系双方自愿。不同意解除婚姻关系。被告闫*未提供证据。

当事人质证及本院认证如下:被告闫*对原告孔*所举的证据质证意见是:对证据1,属实,无异议;对证据2,无异议。因被告闫*对原告孔*所举的证据均无异议,故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闫*的母亲张**与原告孔*的母亲张**系姊妹,原告孔*与被告闫*系姨表姊妹关系。双方自由恋爱。年月日,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结婚证字号J340121-2011-001803。另查,原告孔*与被告闫*共同生活期间未生育子女,无共同财产、无债权及债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原、被告的婚姻属我国婚姻法禁止结婚的情形,其婚姻关系应属无效。为了正确贯彻执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第第(一)项、第第(二)项、第,第第一款,第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孔*与被告闫*的婚姻无效。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孔*负担。

本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