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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李*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与被告李*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及其委托代理人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赵*诉称,其与被告系姨表兄妹关系。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至今未生育子女,婚后感情一直不好,现诉至法院判令其与被告婚姻无效。

被告辩称

被告李*未予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赵*与被告李*系姨表兄妹关系。双方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至今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前感情尚可,婚后感情一般。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的结婚证一份、薛城区**后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证人张**、张**的当庭证言并结合原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与被告李*系姨表兄弟姐妹,属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其登记结婚,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该婚姻关系无效,对原告要求宣告其与被告李*婚姻无效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第(一)项、第十条第(二)项、第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赵*与被告李*的婚姻无效。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赵*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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