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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与陶*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杜*诉被告陶*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陶*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0年1月份,被告陶*伙同杨**、杨**,掩盖陶*已婚事实,于年月日和原告在临朐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利用骗婚手段,骗取原告钱财。按照法律规定该婚姻无效。请求判令原、被告双方婚姻无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份,被告陶*伙同杨**、杨**,掩盖与马**(音)已婚的事实,于年月日与原告杜*在临朐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利用骗婚手段,骗取原告钱财。2010年6月4日,被告陶*被临**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另查明,被告陶*刑满释放后于2012年11月份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

以上事实,有原告身份证、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临朐县人民检察院起诉卷宗一份、临朐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卷宗两份、临朐县人民法院刑事卷宗一份、临朐县龙**桃园中心村证明一份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陶*于年月日与原告杜*办理结婚登记之前,未解除其与马**(音)的婚姻关系,属重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的第(一)项“重婚的”的规定,原告杜*请求宣告与被告陶*婚姻无效的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宣告原告杜*与被告陶*的婚姻无效。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陶*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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