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窦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窦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本案案由变更为婚姻无效纠纷。本院在审理原、被告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窦某某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宣告原、被告婚姻无效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婚姻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婚姻无效的情形,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窦某某撤回申请。

案件受理费15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窦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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