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窦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本案案由变更为婚姻无效纠纷。本院在审理原、被告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窦某某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宣告原、被告婚姻无效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婚姻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婚姻无效的情形,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窦某某撤回申请。
案件受理费15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窦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