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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邱*甲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赵*与被申请人邱*甲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赵*及其委托代理人何**,被申请人邱*甲的法定代理人邱*乙及其委托代理人靖自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申请人赵*诉称,2012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经人介绍相识,并按当地习俗办理订婚酒宴。年月日,双方到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不久申请人发现被申请人精神与正常人不一样,后申请人才得知被申请人患有。申请人到抚**三医院查阅病历,发现被申请人在婚前多次因在医院住院治疗,由于被申请人及其家人在婚前隐瞒病情,欺骗与申请人结婚,这样的婚姻对申请人人身安全构成重大威胁,精神承受重大打击。故依据《婚姻法》之规定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婚姻关系无效。

被告辩称

被申请人邱**的法定代理人邱*乙辩称,1、被申请人在2010年5月31日就因办理了人证,被申请人在结婚前患有属实,2、被申请人发生交通事故后有关部门发放了7000元后续治疗费,已被赵*领取,应返还被申请人,3、申请人应对被申请人给予适当补偿。对申请人请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婚姻关系无效的诉请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申请人赵*与被申请人邱*甲经人介绍相识,并按当地习俗办理订婚酒席,年月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未生育子女,共同生活期间无夫妻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被申请人邱*甲于2010年5月31日办理了人证,载明被申请人为精神人,人证号为:62,2013年10月22日被申请人经抚**三医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现申请人赵*向本院起诉请求确认双方婚姻关系无效。

另查明,申请人赵*于庭后向被申请人邱*甲返还了其所代领的被申请人交通事故后续治疗费7000元并向被申请人支付了10000元补偿款。

以上事实有户口簿、结婚证、抚**三医院疾病证明书、人证及当事人庭审陈述证实,经庭审核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邱*甲在婚前患有,婚后尚未治愈,属于法律规定的禁止结婚的情形,故双方当事人的婚姻关系为无效婚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第(三)项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宣告申请人赵*与被申请人邱**的婚姻关系无效。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申请人赵*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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