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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与杨*甲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林*与被告杨**宣告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詹六一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及其委托代理人詹**、被告杨**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林*诉称,原告与被告系中表婚,被告的父亲系原告的舅舅,原告的母亲系被告的姑姑。原、被告于1991年举办了结婚仪式,其后开始同居生活。原告系1973年出生,为骗取结婚登记手续将年龄更改为1970年出生。原、被告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杨**,现已成年,并出嫁;于1995年、1997年分别生育两子,但均夭折。原告认为,原、被告属近亲结婚,不符合法律规定,现原告起诉要求:1、宣告原、被告之间的婚姻无效;2、原、被告共有的一栋两直两层的房屋由法院依法判决;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杨*甲辩称,原告所述的近亲关系属实,原、被告确系表兄妹关系,但双方已经“结婚”二十余年,建立了深厚的感情,共同抚育的女儿杨*乙也已长大成年,并且已经出嫁。共同生活过程中,建造了二直二层的房屋一栋。被告不知道关于婚姻成立的禁止性规定,希望不要宣告婚姻无效,维持婚姻的现有状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表兄妹关系,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原告在十六岁时由父母做主,与被告举行了结婚仪式。1994年,原告与被告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杨**,现已出嫁;其后分别于1995年、1997年生育两子,但均夭折。共同生活过程中,原、被告时有争吵,并于2007年前后开始分居生活。原、被告在铅山县葛仙山乡项源村共同建造了二直二层的房屋一栋。现原告以婚姻成立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由起诉宣告婚姻无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表兄妹关系,属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范畴。原、被告结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婚姻成立的禁止性规定,属于无效婚姻。故对原告要求宣告婚姻无效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诉请要求分割共有的两直两层的房屋,因《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故对原告该诉讼请求,本院另行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第(一)项、第十条第(二)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宣告原告林*与被告杨**的婚姻无效。

本案免交诉讼费。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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