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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与邹*甲离婚纠纷、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01

审理经过

原告黄*甲诉被告邹*甲离婚纠纷后变更为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甲和被告邹*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黄*甲诉称,原、被告系表兄妹关系,原告在出生后不久被送到被告家做童养媳,19岁时便与被告开始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长女邹**,现已出嫁;年月日生育次女邹**;年月日生育儿子邹*乙,两小孩现均在红**小学就读。在共同生活期间,被告脾气暴躁,经常无故殴打原告,致使双方一直不睦。2009年至今,双方均无任何联系,分居时间已达五年之久,双方感情早已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下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原告抚养次女、被告抚养儿子,抚养费各自承担;共同财产依法分割;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邹*甲辩称,原、被告系表兄妹关系属实,但原告从小在被告家长大,被告父母视其为亲生女儿。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感情一直很好,并共同生育了三个小孩。近年来,原告在外务工不顾家庭,被告及其家人多次劝说原告回心转意,只要原告能回家,被告依然愿意和原告共同生活,故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父亲黄*乙(已死亡)与被告母亲黄*丙系同父母兄妹关系,原、被告系表兄妹关系。原告自幼在被告家生活长大,1997年初原、被告双方开始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长女邹**,年月日办理了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于年月日生育次女邹**,年月日生育儿子邹*乙,两小孩现均就读于临川**心小学,并均随被告方共同生活。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双方无共同财产,亦无债权债务。另查明,原、被告双方生育的长女邹**已与他人按农村习俗办理订婚仪式,现已随男方共同生活。

以上事实,有身份证、常住人口信息表、结婚证、调查笔录、开庭笔录等材料在卷,经庭审质证,足已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父亲黄*乙与被告母亲黄*丙系同父母兄妹关系,原、被告双方系表兄妹关系,属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双方的婚姻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其婚姻关系应依法宣告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第(一)项、第十条第(二)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宣告原告黄*甲与被告邹**的婚姻关系无效。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黄*甲负担。

本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且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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