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胡*与被告鲍*婚姻无效纠纷一案,原告胡*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鲍*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胡*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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